一员工在工作期间与领导发生口角,双方互殴员工被打,头部外伤、肋骨骨折。
这算工伤吗?
当地人社局:不算工伤!
法院:这就是工伤!
白某为金风公司员工,担任负极压片工一职,负责把极片推进压片机压,工作时间为晚上18时至次日2时。苏某是白某上级主管,二人平时并无矛盾。
2021年7月28日20时30分左右,苏某在一楼车间看到白某用手推车往生产岗位拉极片,认为白某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该公司规定的数量,要求其少拿点极片。
随后,双方发生口角,苏某先动手用拳头打了白某胸口,继而双方发生互殴,白某受伤,当日被医院诊断为:1. 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;2.左侧第4肋骨骨折。
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认为苏某因工作纠纷殴打白某,致使白某受伤,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。
2021年9月22日,白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。人社局作出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白某不服,申请行政复议。
此后,当地市政府作出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认为白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,人社局对该事实认定错误,决定撤销案涉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某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。公司不服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是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是否合法有据。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,核心关键在于白某是否为“履行工作职责”而受伤。
法院认为,苏某与白某二人平时并无矛盾,二人本次所起争执,与苏某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。苏某的伤害行为是白某受伤的直接原因,白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因此,原审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。
一审判决白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应属工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称白某作为成年人,应当对互殴的危害有所认知,其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二审判决白某受伤符合“工作时间”、“工作场所”、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”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,依法应当认定工伤 。
综上,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判决如下:驳回公司上诉,维持原判。